越秀资本(000987):信息披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露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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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当然因发表意见而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含并表基金,以下合称“子分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组织并处理信息披露等管理工作。公司财务中心等其他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一)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便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董事应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审议董事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提案,并应发表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及时以正当的途径提出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兼任子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分公司经营信息、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对外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或相关员工应参照履行以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公司及业务宣传、媒体工作、对外交流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等由公司办公室和客户资源管理与协同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财务中心负责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审计中心负责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子分公司确认定期报告对接人,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安排配合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定期报告启动会,明确编制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及时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董事会办公室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阅;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意见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呈经营管理层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将经营管理层审定的定期报告文稿送达全体董事审阅,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及其他临时报告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说明该事件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内部信息传递具体做法,适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重大信息后,需立即判断是否触发公司信息披露,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信息披露意见与方案;
(三)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需报告董事长,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推进;
(四)信息报告应遵循持续原则,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进展情况。
(一)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初步信息整理,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拟披露事项准备适用的公告格式模板,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拟披露公告内容并提供公告有关信息及底稿材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二)拟披露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形式审核,对涉及财务数据等信息的由相应部门核查确认;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提交公司公告发布审核流程,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并报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对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除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选择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的披露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的发布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投资者”)沟通,适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电话会议等活动,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交流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员工原则上不得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如确有需要,应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参与交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会议应控制出席、列席的外部人员(如记者、媒体等)范围,核对参会人员身份信息。
公司与媒体等外部机构沟通,适用公司新闻媒体宣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未披露内容的相关媒体稿件应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事前审核,避免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领导、协同、管理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档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各项事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予以管理,供股东查阅及监管部门检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及书面记录应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信息之前,各子分公司应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根据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材料,若对外报送涉及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须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保密规定适用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在向有关部门上报或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五十六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或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本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公司董事会的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特别提示条款写入协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保证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以及本制度第五章、第六章相关规定等,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人员发生前述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外部主体,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